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文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文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雅各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