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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給付年終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楊晴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視為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6,6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0元(計算式:2.760×1/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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