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林榮照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義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懷德 被 告 義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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