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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林榮照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義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懷德 被 告 義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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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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