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國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婉玲間因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294元(40,074元+【208,628元-192,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