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逸穎
- 原告戴寧
- 被告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戴寧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245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9,89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3,1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123,287元及其利息,並提繳15,763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嗣於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 如後述原告主張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非不許。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107年6月8日止受僱於被告,107年1月起擔任行銷主任,每月工資含底薪32,000元及依勞動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8條計算之金鑽專案個人業績 獎金;被告尚欠原告業績獎金12萬元,且按月扣發原告應領工資1%做為公積金合計3,245元,卻未曾依約定用途使用,又未 足額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共短繳9,897元,原告得依系爭 契約請求被告發給業績獎金12萬元及工資3,245元,另得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9,897元等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 告123,2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9,89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原告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107年6月8日止受僱於被告,107年1月起擔任行銷主任,每月工資含底薪32,000元及依系爭契約第8條計算之金鑽專案個人業績獎金,被告尚欠原告 業績獎金12萬元,且按月扣發原告應領工資1%做為公積金合計3,245元,卻未曾依約定用途使用,又未足額為原告提繳勞工 退休金,共短繳9,897元等情,業據提出定型化之勞動契約書 、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薪資轉帳存摺、關於金鑽方案獎金之電腦影像等影本為證(見卷第19至39頁之原證1至原 證3、第93頁之原證4),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發給業績獎金12萬元及工資3,245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9,897元,均有理由。從而,原告聲明請求判決如主 文第1項、第2項所示,應予准許。 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440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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