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林翔彬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祐正 法定代理人 郭庭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點星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42條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均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 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3日提出之民事上 訴狀、民事上訴理由狀內雖表示上訴之意,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僅泛稱:「原判決關於一例一休部分廢棄」,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