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廖志忠、郁利德有限公司、林奕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廖志忠 相 對 人 郁利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奕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33 、35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