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梁湧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萬7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