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梁湧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梁湧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萬7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