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有效及解雇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卓奧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卓奧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資遣有效及解雇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主張相對人資遣有效,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新台幣(下同)144,700元,應徵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調解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