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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純莉

原告
余俐玟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劉庭伃律師

鍾 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倫及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8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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