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黃天翼
- 訴訟代理人
-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庫商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積欠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1萬788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共15萬6233元至原告之勞退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共47萬41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3453元(計算式:5,180×2/3 =34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7元(計算式:0000-0000 =1727);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27元(計算式:1727+3000=472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