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建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吳建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6,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是本件得先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