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漢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建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建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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