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朱淑卉
- 被告
-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雄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3定有明
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受
僱於被告,每月薪資25,000元,被告應按月為原告提繳6%勞工
退休金,卻以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為由,未依法提繳等語,聲
明請求確認兩造於上開期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參酌原告所提原
證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起訴之最終目的應在於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未依同條例第6條第1
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所受損害,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於上開期間應為原告
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總數,核定為90,720元(月提繳工資25,200
元×6%×60個月),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
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