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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李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薪資新臺幣(下同)20,600元,及被告應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2,6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原告請求薪資部分為20,6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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