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 告 吳明倫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5,663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並暫免徵收2/3,是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