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
- 原告
- 吳明倫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被告
-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5,6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並暫免徵收2/3,是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