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賴惠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文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6,7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