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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告
李竹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15,346元,其中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285元(409,350+40,935=450,28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又該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53元(4,960-《4,960÷3×2》=1,6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關於年終獎金及旅遊補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65,061元(345,061+20,000=365,06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623元(1,653+3,970=5,6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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