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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張娟吟
訴訟代理人
張哲朗 住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上列

原告與被告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2,547元

,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7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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