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娟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張娟吟 訴訟代理人 張哲朗 住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上列 原告與被告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2,547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7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