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張娟吟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朗 住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上列
原告與被告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2,547元
,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7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