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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給付退職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劉克強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職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退職金等(原告主張該退職金之性質為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773元(2,320-【2,320÷3×2】=77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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