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劉克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劉克強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職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退職金等(原告 主張該退職金之性質為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773元(2,320-【2,320÷3×2】=773.3,小數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