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許婷婷
- 被告
- 元貝亨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3,890元(含工資246,040元、資遣費177,8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1,543元(計算式:4,630元×1/3=1,543元);暫免徵收之3,087元(計算式:4,630元-1,543元=3,087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1,5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