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洪住意
被告
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075元(計算式:債權本金金額3,590,352元+執行費用2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