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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曾姿喬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績效獎

金)新臺幣(下同)650,563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51,491元

、預告期間20日工資121,156元及資遣費318,033元,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1,141,24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385元,惟得暫免

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2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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