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曾姿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曾姿喬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績效獎金)新臺幣(下同)650,563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51,491元 、預告期間20日工資121,156元及資遣費318,033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41,24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385元,惟得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