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曾姿喬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績效獎
金)新臺幣(下同)650,563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51,491元
、預告期間20日工資121,156元及資遣費318,033元,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1,141,24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385元,惟得暫免
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2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