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陳曉蘋
- 訴訟代理人
- 徐黛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晶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1,617元、積欠薪資48,795元、失業給付損失163,62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07,262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21,294元,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就非財產上請求之開立文件部分,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3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為257,674元,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840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