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陳曉蘋
訴訟代理人
徐黛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晶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1,617元、積欠薪資48,795元、失業給付損失163,62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07,262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21,294元,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就非財產上請求之開立文件部分,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3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為257,674元,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840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