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原彰、通泰有限公司、臧雯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原 告 許原彰 被 告 通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雯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第1 、2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239,55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1,025元(33,076元/3) ,聲明第3項應徵訴訟費用3,000元,合計為14,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