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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告
陳志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洋工程行即林育鈜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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