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 告 陳志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洋工程行即林育鈜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