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 聲 請 人
-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樹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憶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8萬2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