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劉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適才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中拓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1,000-【1,000÷3×2】=33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