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 原告
- 張湲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請求該公司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1萬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又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此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73元(2320÷3=7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