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林宏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10,000元、資遣費35,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4,000元,合計2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得先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20元{2,760元×(1-2/3)}。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