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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聲請人
李欽儒
相對人
台北馥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調解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勞動調解聲請並未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而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9,336元,依前揭規定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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