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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告
周祐永
訴訟代理人
吳姎凌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請求失業給付差額賠償新台幣(下同)17,100元、補提繳5,2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31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按就請求失業給付差額賠償17,100元之部分,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就請求補提繳5,218元之部分,即無再為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計算),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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