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周祐永
- 訴訟代理人
- 吳姎凌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請求失業給付差額賠償新台幣(下同)17,100元、補提繳5,2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31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按就請求失業給付差額賠償17,100元之部分,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就請求補提繳5,218元之部分,即無再為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計算),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