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陳昀瑄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發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21萬元及其遲延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27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2,21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應先徵收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