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昀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昀瑄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發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21萬元及其遲延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27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2,21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3分之2,應先徵收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