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蔡文建、台灣雅各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蔡文建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台灣雅各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4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