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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林瑋桓

  • 原告
    陳曉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陳曉蘋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徐黛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晶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840元,故原 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20元(計算式:2,760-1,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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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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