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作酬勞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詹易真
- 原告黃渝棋
- 被告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伯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黃渝棋 被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被 告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9年7月、8月專業經理人工 作酬勞合計新臺幣(下同)20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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