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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作酬勞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 原告
    黃渝棋
  • 被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伯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黃渝棋 被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被 告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9年7月、8月專業經理人工 作酬勞合計新臺幣(下同)20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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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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