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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人因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育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育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27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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