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毓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黃毓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國際商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經本院行調解程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本件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核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 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