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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黃毓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國際商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經本院行調解程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本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核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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