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柯道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柯道生 陳麒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鄰居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新臺幣)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柯道生 13,563元 333元 陳麒安 8,750元 3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