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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久鼎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第三人葉志韋對被告收受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起之薪資債權存在,聲明第2項則訴請被告應自民國109年8月起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執行命令按月將應給付第三人葉志韋包括薪俸、執行業務所得、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3分之1予以扣押,並於本院核發移轉命令後逕交原告收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78元(計算式:213,863+500+1,715=216,0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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