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久鼎行銷科技有限公司、葉志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久鼎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第三人葉志韋對被告收受本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起之薪資債權存在,聲明第2項則訴請被告應自民國109年8月起 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執行命令按月將應給付第三人葉志韋包括薪俸、執行業務所得、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3分之1予以扣押,並於本院核發移轉命令後逕交原告收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78元(計算式:213,863+500+1,715=216,07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