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被告
- 久鼎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第三人葉志韋對被告收受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起之薪資債權存在,聲明第2項則訴請被告應自民國109年8月起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執行命令按月將應給付第三人葉志韋包括薪俸、執行業務所得、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3分之1予以扣押,並於本院核發移轉命令後逕交原告收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78元(計算式:213,863+500+1,715=216,0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