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陳怡如
- 相對人
- 荷蘭商伊麗莎白雅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馬敏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調解聲請時並未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而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9,364元,按首揭規定,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