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 告 江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具體請求金額為何?是否包含被告終止僱傭契約前積欠之工資?如包含被告終止僱傭契約前積欠之工資,則其數額為何? 二、敘明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是否均為主張被告終止僱傭契約無效,而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如否,則應分別敘明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之得受利益為何? 三、敘明訴之聲明第四項具體請求金額為何,或其計算方式。 四、敘明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期為何(係有特定日期或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