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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方祥鴻

  • 當事人
    郭唯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郭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6,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又該部分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 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663元(0000-0000×2/3=66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78元(4008×2又26/31=11,377.5),依民事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3元(663+1000=166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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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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