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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告
李維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17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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