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秋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黃秋玲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陳豪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憬悅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811元(包括:薪資12,000元、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30,667元、資遣費47,167元、超價獎金2,918,000元、銷售獎金109,447元及提撥勞退金28,5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185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退金合計118,364元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 二即8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372元(計算式:32,185-8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