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黃秋玲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陳豪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憬悅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811元(包括:薪資12,000元、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30,667元、資遣費47,167元、超價獎金2,918,000元、銷售獎金109,447元及提撥勞退金28,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退金合計118,36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372元(計算式:32,185-8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