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范紋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8號 原 告 范紋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惟依前開規定,就其中110,700元請求部分(包括:薪資48,000元、特別休假4,200元、資遣費34,500元、預告工資24,000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1,330-1,220×2/3)。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