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秉盟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亭妤律師
- 被告
- 陳名璋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獎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
司促字第172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新台幣(下同)778,1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4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80元。茲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