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崑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8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沛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9年9月22日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伍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