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 告 張涵茵 被 告 帟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 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1,000元÷2)。從而,本 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