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 原告
- 張涵茵
- 被告
- 帟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1,000元÷2)。從而,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