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胡世均
- 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原告依其與被告汪泑洳所訂僱傭工作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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